提出辞职后在30天通知期内反悔,如何处理?
提出辞职后在30天通知期内反悔,如何处理?
员工向用人单位发出辞职信后,反悔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员工在30天的通知期内发生重病、怀孕等情况,容易出于享受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而反悔。在此情形下,员工提出撤销辞职申请,各地机构的做法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赋予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权利,是属于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批准或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如需撤回形成权,则其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即员工发出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不能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否则无法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将在三十日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该解除日期尚未生效,还存在撤回的可能,否则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员工事后发出的撤回辞职意思表示已经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无法撤回,用人单位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民终1679号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申271号裁定都持上述观点。
但是,也有部分地区支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员工可以行使撤回的权利。例如,《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中曾经作出过说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另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免除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义务,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除用人单位同意的外,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公司不想挽留的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尽快安排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减少员工离职反悔的可能性。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预告的30天解除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解除手续,避免让员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并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和发放工资,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在原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