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元钢律师

蒲元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继承,综合,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138-9083-628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

来源:蒲元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8
人浏览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典型意义: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

  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在执行民商事裁判过程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治。本案申请人莫某某二级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且无钱继续治疗,因而多次上访。被告人韩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坚决对韩某某定罪处罚,并判处实刑,不仅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都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二、基本案情

  2008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2010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8月,莫某某和韩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在两年内分四期给付莫某某20万元,莫某某放弃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11月底,韩某某依照约定支付莫某某10万元后,就再没有按照协议履行。201412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韩某某履行原人民法院判决。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某自20137月至201412月期间,在银行共计取款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某,而是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其收入用作其他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5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由蒲元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蒲元钢律师咨询。
蒲元钢律师
蒲元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79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充市顺庆区南充总商会大厦(南充市公安局旁)
138-9083-628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蒲元钢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83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8-9083-6288
  • 地  址:
    南充市顺庆区南充总商会大厦(南充市公安局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