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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帮信刑事案件的政策把握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量:0

案例1:2019年12月,在校学生胡某(19岁)经同学介绍,办理银行卡一张及绑定该卡的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和手机卡后,以800元的价格通过其同学出售给他人。2020年12月,被害人李某被骗钱款中的2万元经其它账户流入上述银行卡内。经查,上述银行卡自办卡后单向流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胡某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争议焦点

“断卡”行动以来,在帮信刑事案件的处理之中,应当如何把握刑事政策?

任同志介绍了有关背景情况: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胡某仅贩卖银行卡一张,实际获利也仅800元,但该银行卡涉及的银行流水巨大,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应当予以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涉案银行卡内资金流水巨大,但综合考量主观故意、获利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可以对胡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同志提出,依法适用帮信罪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令人担忧的是帮信罪的过度泛化使得其可能演变为一个新的“口袋”罪。为了防止这种倾向,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之下,对帮信罪的适用作出限缩。对于可以按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加以处理的网络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处理,而不应将所有网络帮助行为全部适用帮信罪。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存在降低明知认定标准的现象,导致帮信罪认定过于宽泛,应当加以妥当解决。关于帮信罪中“犯罪”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仍然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证明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此外,严格兜底条款的适用,也是限缩帮信罪成立范围的一个重要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同志认为,关于帮信罪刑事政策把握,要遵循“依法从严、宽以济严”的基本原则。首先,法律适用从严。在罪名认定上,以“两卡”犯罪为例,要按照诈骗罪到掩隐罪再到帮信罪的认定路径加以处理。其次,就从严的具体路径而言,对重点对象要从严,对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及对境外电诈集团提供帮助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对惯犯要依法从严;刑事检察要从严,客观公正,加大监督力度,并坚持“一案双查”,从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角度发挥双向合力。最后,就从宽的具体路径而言,一方面,逮捕环节要贯彻少捕的原则,不能为了办案的便利而忽视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目前帮信罪抓的人主要是马仔,更高级别的“卡商”没有抓到;另一方面,起诉环节要贯彻慎诉原则,对于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区分对象,对于按照工作指示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考虑依法不起诉,对于初犯、偶犯特别是未成年人,比如在校学生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认罪认罚的,也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同志认为,帮信罪设立并被广泛适用,刑事政策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部分司法人员之中,还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贯彻不力的状况。对此,应当坚持“区别对待”,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刑事政策作用的发挥。刑法具有谦抑性,刑罚只能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在面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选择时,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更加重视发挥刑事政策对定罪量刑的调节、调剂作用。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要在综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基础上,合理配刑、适度量刑和依法行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要求罪刑相当,又要求区别对待,实现刑罚个别化,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三是努力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事前或事中未与被帮助对象进行通谋,仅单纯向被帮助对象提供相关帮助,即使行为人在提供帮助时明知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原则上也不宜以被帮助对象的共同犯罪论处。

针对本单元研讨,周同志总结提出:大家都认为,讨论帮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弄清帮信罪与有关犯罪之间的界限固然重要,讨论帮信案件的政策把握问题、恰当把握刑事打击面,意义更加重大;妥当处理帮信案件,应当注意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一,关于帮信罪的适用,可能会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该严未严,即本来应以更重的诈骗罪共犯或者掩隐罪论处,但却按相对较轻的帮信罪“降格”处理了;二是当宽未宽,即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甚至并不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的,却按帮信罪“升格”处理了。两方面都应当注意避免,但结合当前帮信案件“井喷”的实际,重点是要防止后一方面的问题。必须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因为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导致错误入罪;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其二,对帮信案件的处理,包括是否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是定帮信罪还是定诈骗罪共犯,关键是要注意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理。要综合帮信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恰当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简单仅以涉案两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要保障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法理情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其三,从犯罪治理角度看,还应当要重视落实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应当切实贯彻全链条惩治网络犯罪的精神,防止因为有帮信罪“兜底”、帮信罪简单好办而放松对危害更大的电诈犯罪组织者、实施者的查证和追诉,否则,不仅影响帮信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影响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应当结合案件办理,思考相关的行政管理是否存在可以完善之处,例如,如何进一步严格“两卡”的管理、严格实名制的落实,不要给犯罪分子创造这么多的可乘之机,也不要让那么多的人因为贪图小利身陷囹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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