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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量:0

  1.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亿元以上 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 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 

  2.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 四川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 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 额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第 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 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5.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笫四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笫- 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注意的几个 问题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21 日和 015 17 日分别作出的 (2010) 四他宇第 80 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笫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 (2015) 民四他宇第 26 号《关于调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标准的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笫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 规定: 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 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 澳台笫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黄浦区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 2000 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笫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 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但下列根据规定应 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1) 申请撤销、执行 涉外仲栽裁决的案件; (2) 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栽栽决的案件; (3) 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 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 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 (6)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 (7) 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 (8) 期货纠纷案件; (9)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10) 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 内幕交易等); (11) 信用证纠纷案件; (12) 其他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不受上述标的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管辖涉 外、涉港澳台商事 案件标准的批复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最高诉讼标 的全额调整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且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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