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峰律师

杨林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综合,知识产权

最高法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

来源:杨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3
人浏览

一、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从时间顺序来看,死亡赔偿金发生在被继承人死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二、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三、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

当事人可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有责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

四、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无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

五、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直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关于认定治疗终结,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费用,受害者有举证证明治疗费实际发生、治疗的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责任。

六、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继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七、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借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该病历的出具具有过错、患者受到了损害、损害与异议病历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九、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和运输合同违约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定,但是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违约诉讼的请求赔偿额不应包括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

十、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在法律拟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可继续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可以参照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规定,在五至十年内确定赔偿期限。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仍然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十二、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那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第一次伤残鉴定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自受伤之日计算至产生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意见作出的定残日前一天。

十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指标为准,不以人身损害行为或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为准。

十四、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两者并不一致。

^^^^^^

1、2022年0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它针对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2022年05月1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

    该规定是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市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内部管控要求、风险监测监控要求、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内容由杨林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林峰律师咨询。
杨林峰律师
杨林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81人好评:10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南塔100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林峰
  • 执业律所: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南塔10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