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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杨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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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律规定适用优先顺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如何处理《民法典》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民法典基本原则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一般的规则是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民事法律的细化规定优先于民法典分则编的规定优先于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优先于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在处理消费者网上购物的纠纷时,案涉纠纷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类民事关系具有细化规定,人民法院应该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无法解决问题的,再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还无法解决问题,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最后适用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二、关于滥用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权利不断被定义和认可,无论何种权利都应当有其行使的边界和限制,如果滥用民事权利,同样可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背后维护的法益就面临相互平衡和评价取舍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可见,人民法院在认定滥用民事权利时,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同时,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其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在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可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当事人获得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用再适用不当得利规定,徒增讼累,且与法理逻辑不合。比如,笔者代理的某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错误认识出借人已经支付借款后向其还款,但后来发现出借人没有有效支付借款,依据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向我方释明后劝我们撤诉再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案由仍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在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情形下,借款人因此获得返还财产请求权,不用再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予以救济,既方便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更切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意图。四、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客观上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主观上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笔者认可,构成表见代理时需要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即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同时在相对人举证证明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后,法院一般应当推定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不知情且无过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有过失承担举证责任。^^^^^^1、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三)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四)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2、2022年06月19日,中国政府网站公布中办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及经商办企业情形。《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规定》要求,对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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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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