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相比2015年规定,本次修改主要内容为合理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一、关于文本表述
本次修改共二十六处,条文上来看,从原规定的三十三条减少为三十二条,删除原三十一条,本次修改对文本相关表述做了调整和规范,如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责任”修改为“举证责任”,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表述更加规范等。
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新规定最重要的是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将原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24%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鉴于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15.4%,相比24%利率,降低约35.83%。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新规定扩充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认定为无效。同时降低了认定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及获取其他借款转贷无效的条件。原规定认为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需要高利转贷以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规定取消了上述附加条件,认为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满足认定无效条件。原规定认为认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无效需要牟利以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规定取消了上述附加条件,认为只要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即为无效,同时新规定增加了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无效情形。
四、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
新规定删除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表述,修改为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成立。
五、关于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新规定删除了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支付利息在36%范围内不得要求出借人归还的条款。
六、关于新规定的适用
新规定明确自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规定。
综上,此次新规定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增加了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