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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女性裸露的右大腿外侧是否应认定“猥亵”?

来源:欧嘉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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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A市公安局C分局、A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闽0302行初126号

   类别:行政处罚   一审   

   判决法院及时间:A市B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裁判要旨


“猥亵”,单纯作为某个动作,即动词时在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意为:做下流的动作。而作为刑事、治安法律层面性质定义时,它的词意表述: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前者作为动词,强调的是单一的“下流、低俗、淫秽”动作。而后者是一种完整的行为构成,它既具备主观目的的行为动作,同时客观上造成了对客体的侵害结果。具体到本案被告认定原告针对第三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那么该行为应满足“猥亵”的基本构成要件。
首先,根据第三人报案述称的原告“在其右大腿外侧摸一下”及原告出具给第三人“保证书”中自述的“出现不检点不雅的行为”,被告认定原告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动作为“摸”大腿一下,根据“猥亵”的“抠摸、搂抱、亲吻、舌舐(舔)、吸吮、当众手淫、强制观看淫秽影相”等行为特征,最终认定原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但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直观清楚再现,当时原告确实存在迈步弯腰向第三人下肢腿部伸手的动作,只是该监控视频角度并未拍到原告的手部动作,且被告所称的大门玻璃反光处也未能映现手部的具体动作。故针对“摸”的动作通常需要“接触、停顿、摩擦”等特征,结合原告短促的伸缩手时间、动作形态及第三人在原告伸手后的动作反应,判断原告当时的手部动作为“触碰”或“触拍”应更为客观、真实。
其次,法理上“猥亵”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原告以开门提醒第三人避让为借口,实施了对第三人右大腿外侧的触碰行为,造成第三人主观上本能地认为原告对其实施了侵犯其人格尊严、“性羞耻心”的下流行为。根据视频反映及现场查勘,第三人当时低头静立等候的位置,确实贻留给原告辩解其开门须提醒第三人避让的口实。同时,可以假设该“触碰”行为原告当初若能加以简单言语进行提醒,那么,很大程度上就不会让第三人产生严重的侮辱感,客观上更不会因此造成侵犯第三人的人格尊严,因为毕竟“触碰”处并非绝对敏感、隐私部位。故,第三人客观上人格尊严是否因此受到侵犯,难以界定。但不管原告是否真实存在提醒本意,其“触碰”第三人腿部裸露部位的行为,并非通常提醒他人的方式,该行为确实存在对女性缺乏应有的尊重,理应受到谴责。此外,第三人在事后的谅解书中表述原告的行为也仅为“酒后失态,不当行为”。

综此,被告A市公安局C分局根据在案证据对原告方某“触碰第三人李某清裸露的右大腿外侧一下”的行为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猥亵”,因该“触碰”行为特征不能满足上述“猥亵”的构成要件,故该事实认定部分属认定事实不清,其作出的A公荔(镇海)行罚决字[2019]0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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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欧嘉敏
  • 执业律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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