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开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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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拿到工程款而送钱,构成行贿罪吗?

来源:黄开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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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王甲系一小型建筑施工队队长,手下有一些建筑工人。2018年2-11月,王甲带领施工队成员承接某建工集团一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部分附属工程,完工结算后,建工集团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某日,王甲找到该集团财务负责人李乙,主动承诺若李乙帮其拿到工程款,则事后给李乙6万元。不久,王甲果然拿到工程款,但未立即交钱给李乙,李乙便向王甲要钱,王甲于是某日取款6万现金交给李乙。


为尽快拿到工程款而输送利益,构成行贿罪吗?

如何尽快拿到工程款?

二、观点分歧

对于王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存在一定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王甲获得工程款是否系不正当利益。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程款系不正当利益,王甲构成行贿罪,理由在于王甲工程款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不正当利益不仅指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而取得的利益,也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强调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方式、渠道获取的利益。王甲获取的工程款即属于后一种,其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讨要工程款,却主动以利益诱惑李乙这种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工程款,最后又支付了利益,存在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甲不构成行贿罪,理由在于王甲获取的工程款系正当利益,并非不正当利益。

(1)王甲工程款受法律保护,并非非法利益;(2)本案建工集团存在一定过错,多次拖延支付工程款;(3)王甲主动承诺李乙的目的,是想尽快拿到工程款,如果建工集团不长期拖欠,王甲也不会作出承诺;(4)王甲拿到工程款后,并未主动支付6万元,而是在李乙的催要下才支付,李乙存在索贿行为。


三、评析说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甲工程款系正当利益,王甲不构成行贿罪。

本案定罪关键在于王甲获取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关于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简而言之,不正当利益分为实体上的非法利益和程序上的不当利益两类。

而本案王甲在讨要工程款前后并未获取任何实体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利益,理由如下:

首先,王甲获取的工程款,系承接工程所得,不存在夸大数额或者套取等违法情形,实体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系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

其次,王甲获取工程款的过程合法,未获取程序上的不当利益。建工集团首先存在过错,在王甲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拖延支付,为此王甲不得不找到李乙,其主动作出承诺的目的是想尽快拿到工程款,这一承诺非其本意。而在拿到工程款后,也未马上支付6万元好处费,而是在李乙的催要下方才支付。如果不是李乙催讨,则王甲也不会支付,故李乙的行为实际是索贿行为。

因此,本案王甲获取的利益系正当利益,现有证据难以证实王甲存在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王甲不构成行贿罪。

为尽快拿到工程款而输送利益,构成行贿罪吗?

法律常识

四、法律常识

(一)行贿罪的含义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形成之罪。

(二)行贿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财物,与受贿罪中财物相同。

3.客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正当利益不限于财产性利益,如财产性利益之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以及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都应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故意实施,目的系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5.谋取利益方面与受贿罪存在重大差别。本罪与受贿罪虽系对合型犯罪,但在谋取利益上有重大差别,行贿罪行为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则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行贿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行贿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行贿罪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及修正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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