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之一
交通事故案件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本文所称的解释如无特别说明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如何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三、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套牌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额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