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您知多少?(2)
来源:金本色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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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
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不可能承担对方的债务,对方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二、破产欺诈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宣告该公司破产,血本无归。
三、变更主体逃避债务
这种陷阱是通过多次合同转让达到非法目的,先向对方许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对方同意合同转让,其可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却无履行能力,使对方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本人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可能性,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对方堕入陷阱。
二、品质欺诈
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对方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三、假冒“名优”
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对方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四、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
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对方,使对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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