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凤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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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北京老人为女儿婚内买房,却被离婚的女婿赶出家门

来源:秦凤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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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龄未婚青年,结婚率也在逐年降低。有人说,这是因为高房价让买不起房的适龄青年,对婚姻望而却步;也有人说是因为新婚姻法的颁布,让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现实。


家住北京通州区的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父母帮自己婚内买房,离婚后不仅房子没了,父母还被前夫打官司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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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和前夫张先生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育一子辰辰,2015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


2008年3月,两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半年后就获得了购房资格。2009年8月,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购房贷款。2010年7月,杨女士一家三口入住新房。


买房的时候,因杨女士和张先生工作年限尚短,存款不足,首付款和贷款均是由杨女士父母缴纳的。两位老人也经常居住其中,帮助女儿照顾外孙子辰辰。


2015年1月,杨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杨女士抚养,张先生不支付抚养费;房子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偿还剩余房屋贷款7万元。离婚当月,张先生一次性将房子贷款的尾款还清,离婚第二个月,两人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子登记至张先生名下。


2019年年初,张先生将杨女士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从他名下的房屋中搬出。


张先生称,从离婚至今,杨女士及其父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自己与他们多次协商,可他们仍不搬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才依法提起诉讼。


而杨女士则称,辰辰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辰辰的户口就在案涉房屋上,当时购买这套房子就是因为它是学区房,现孩子在这里居住,上学比较方便。杨女士居住在这里是为了照顾辰辰,有时杨女士出差,其父母会代其照顾孩子。而且,案涉房屋的首付及前期贷款都是由杨女士的父母支付的,杨女士认为父母暂时居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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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其对案涉房屋行使物权的,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在杨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房子归张先生所有,并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同意杨女士与辰辰共同居住在内,法院不持异议。而杨女士的父母虽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有相应出资,但并不因此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他们也并非辰辰的直接抚养人,以抚养辰辰为由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张先生要求杨女士父母自案涉房屋搬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杨女士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涉案房屋搬出。


只能说,既然离婚时,杨女士将房子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就有权利决定让谁居住。婚姻本身并不可怕,只是婚姻中有太多的变故让人始料不及,只有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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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凤伟
  • 执业律所: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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