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炳律师

杨佳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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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解释

来源:杨佳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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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是我们很多人在订立合同时都会约定的,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都能都如约履行合同。那么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一)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增的规则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规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门面押金不退,还要给违约金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押金是具有定金性质的,而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所以门店的押金不退还的,不能再主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民法典中发生的违约金属于债务吗

  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所以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属于债务,违约方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是小编对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解释的介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超过的可请求法院进行酌减。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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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佳炳
  • 执业律所: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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