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相关规定
一、传唤、拘传的时限:
1、一般情况: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三、拘留后通知家属的时限:
1、一般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
2、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四、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的时限:须在24小时内进行。
五、提请批捕的时限:
1、一般情况:拘留后3日内;
2、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即从拘留之日起计30天);
六、审查逮捕的时限: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
2、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1)一般情况:自拘留之日起14日内;
(2)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
七、逮捕后通知家属的时限:
1、一般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
2、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八、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1、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
3、交通不便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取证困难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可以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5、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自查清起身份之日起计算;
7、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九、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十、对扣押与案件无关物品的时限: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十一、须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限:
1、一般情况: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