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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来源:宋松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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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撤三申请”法律规定的变迁

2001版:

         44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2013版:

        49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001版与2013版的《商标法》具体规定不同,从法条上面来看,新的商标法将法条表述和顺序进行了变化,将原来44条的前三款归纳列为了一项,将撤三请求单独列为了一项,且增加了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的撤销事由和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的时限规定:  

        二、“商标使用  ”的具体法条界定

2002商标法实施条例和2014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分别有规定:

     2002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014版《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使用的规定被《商标法》第48条吸纳48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三、实际应用解析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的上诉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认知力,即将特点的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相反,如果商标核准注册后没有使用,不但浪费了有效的商标资源,同时还会对在后他人申请商标造成一定的障碍。尤其是我国目前已经跨入商标大国的行列,一方面有大量的注册商标未使用,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企业想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撤三申请”具有现实意义,如何慎重的撤销,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撤销申请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资源再次浪费,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于商标使用中的真实、合法、商业和公开使用的理解就尤为重要。

     实际操作中,如申请人依据2001旧商标法44条第三款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商标局会给注册商标权利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需要向商标局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所限定的三年时间内的确使用过。此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需要满足:

     1、使用证据符合时间要求,过去的三年内;

     2、达到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即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要求、在中国境内使用要求、在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要求;

    3、使用方式应满足真实、公开、合法、商业的使用。

    其中,“公开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了使用,尤其是在商业的流通领域及其相关领域有所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因此,一些内部的使用,比如内部办公文具、标示、办公场所的logo等一般不宜认为公开使用,“第1129187号“GNC”商标撤销复审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如果没有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就是没有使用,案例中非医用营养鱼油与蜂蜜虽然为类似商品,也不能突破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第2点要求;第二,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签订行为以及商标转让行为只能视为当事人之间签署私下契约的行为,不是公开的商业使用行为,不能成为抗辩理由。所以,公开的使用,是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而知晓商标的存在并且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的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起到了商标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效,只有达到这种效果,才能视为公开的使用。

    “真实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应当真实、善意、真诚的使用,如果仅仅是为了规避撤销而应付象征性的使用,法院也有可能认定其使用为象征性使用,即使被申请人提交了象征性使用的证据,该商标依然会被予以撤销。

     合法使用”,一直以来,关于何为合法使用,存在争议,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商标的使用如果没有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至于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其他法律的调整约束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商标的使用被界定为合法使用;第二种观点是商标的使用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就应当判定为非法使用,不构成合法使用。笔者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将使用商标行为界定为一个单独的法律行为,使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则构成其他行为,前者受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后者受到其他法律调整。如果商标的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则应当认定即使使用商标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也属于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经典案例之一的“卡斯特”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撤三案件的制度功能是解决商标是否在用、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是否有使用的实际(注意:在上面GNC”商标撤销复审案”中,被撤销商标也是因为仅仅有“真实使用意图”却未由“使用的实际”,“真实的使用意图”不能等同为“使用的真实”)商标使用人在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进出口许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即将商标使用行为和使用商标从事的市场经营行为区分开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合法,应当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判定依据,故该案中被申请撤销商标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

     商业使用”是指,商标应当在商业中使用,使用商标的活动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从而逐渐建立商标的信誉、声誉,起到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效,一般如单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表,单纯的转让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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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松松
  • 执业律所: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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