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双方双向选择的一种表现,试用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会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实践中很多公司都会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情形是合法的吗?

公司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常见,有些解除情形是合法解除,而有些情形则是违法解除,要支付相应赔偿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而判断解除行为的合法与否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公司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合格解除合同要有明确的标准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应该在发布聘用信息的时候就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条件并且录用条件应当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不能设定劳动者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录用条件此外,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之劳动者。

二、公司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告之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事由,并给予其申辩的合理期限,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告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试用期的考核不是单凭“打分”或“领导签字”就可以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是需要严格的考核流程和考核条件,避免解除劳动合同过于随意

三、合同中对试用期条款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条款,也应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通过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比如合同中写明,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这种约定扩大公司解除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四、要区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情形和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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