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公司作为服务的接收方就应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但现实社会中,不少劳动者都遇到过公司扣发工资的情况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遇到公司克扣工资时,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总的来说,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两方面:1、主动检查监察;2、被动受理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者的投诉对企业存在的违法扣发工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如果发现公司确实存在违法扣发工资的行为,会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给定期限内,公司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公司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后续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扣发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遇到公司扣发工资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时刻可以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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