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指的是关联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在各关联企业之间流动使用,劳动者同时接受各关联企业的交叉管理。如果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各关联企业还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怎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呢?

首先,要认定几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业务关联。

业务关联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关联,简言之就是从事同一业务。外界无法分清其交易的对象到底是哪个公司,故对于外界交易的对方来讲,业务关联亦称为主体关联。

二、人事关联。

人事关联是指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互交叉。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各公司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其主要表现在: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多个不同公司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

三、财产关联。

财产关联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其他公司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区分。公司财产与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以财分离为前提,公司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此独立承担债务。

其次,在认定几家企业为关联企业后,还需进行认定劳动者与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而且双方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也就是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而成为用人单位稳定的内部成员。

因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经济关系以及人身从属性,则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以及人身从属性,则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未与其中任何一个关联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实践中应当综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以及人身从属性,来认定劳动者与哪个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