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来说,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正常存在的,劳动者接受公司的管理,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工作,而公司则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发放劳动报酬。但近期频发一种情况: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欺骗或胁迫威胁的方法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但该离职仅为现象,实际上劳动者后续正常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工作,在这种情形下,日后发生违法解除或裁员时,就需要明确此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是否存在?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劳动者已办理了离职手续,就可以理解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终结。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稳定、延续的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到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后工作的变化。如果劳动者在办理离职前是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离职后是在B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或其他工作,由于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此时可以认定劳动者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但像我们所说,如果公司仅为表象上的与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但实际上劳动者仍是由公司进行安排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进行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那么不能简单地因劳动者办理过离职手续,就认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结束,而应实际考查劳动者的工作状况进而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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