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世界上最无私的爱,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例子,可能夫妻双方对对方已经没有多少感情,但为了孩子依然选择不离婚。不过当父母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时,孩子也很难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感受到爱,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争夺孩子抚养权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事情。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倘若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据以下原则作出判决。

        1、未满两周岁的子女

        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假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父亲有其他证据证明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这几种情形下,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会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若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优先考虑无子女的一方。若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法院会优先考虑让子女继续随这方生活;若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时法院倾向于把抚养权判决给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任意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只有在双方都具有同等抚养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倘若一方具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即使子女愿意跟随这方生活,法院也不会依此来判定这方拥有抚养权。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当双方都具有抚养条件时,如果孩子没过哺乳期,原则上会由母亲抚养;若是两个孩子都已经过了哺乳期,双方都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会综合考量经济责任、孩子成长等因素作出判决,一般会判决一人一个。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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