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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子女的赡养义务

来源:杜芝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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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案例// /// //

李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婚前生有李某男和李某女,李某在前妻去世后便与杨某某共同生活,当时李某男两岁,李某女九岁。李某与杨某某含辛茹苦将李某男、李某女抚育成人,为了李某男、李某女,再无生育,现李某男、李某女均已成家立业,李某与杨某某也很欣慰。但是,随着李某与杨某某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日渐减退,生活基本无法自理,不能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儿子李某男及女儿李某女自成家以来从未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李某及杨某某承担过赡养义务,在李某与杨某某生病期间从未带二人去医院治疗,而且从未支付过二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儿子李某男及其妻子还经常无故对二人进行打骂。后李某与杨某某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男和李某女向李某与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400元,直至李某与杨某某离世之日止。

------《民法典》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案件评析 -----------------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本案经法院判决从2019年9月起李某男、李某女每人每月向李某、杨某某给付赡养费200元。

律师后语:我们都是从孩子到老人,小时候,父母抚养我们,长大了,我们赡养父母。尽心尽力,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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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芝
  • 执业律所: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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