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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那还要不要还钱了

来源:杜芝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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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发改委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朋友来电咨询询问:个人申请破产了,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钱了?是不是可以合法的逃债了?

学界有一种说法: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因为中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但近期,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01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目前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多地均已实施,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缺失的一部分。

通俗的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欠债的个人没有能力按时还钱,又无法与债主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个人破产需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债务人客观上没有按时还款的能力,即,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债务人无法与债主(债权人)协商一致,比如:延期还款等情形。

(3)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依法进行宣告破产,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4)法院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方式,一般会给几年的监督期限。

(5)法院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在监督期限内,依法监督债务人变卖财产、清偿债务及限制消费等事项。

(6)债务人符合监督权要求,由法院进行清算并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对债务人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


02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给诚实的人“东山再起”的机会

陈夏红指出,企业家精神鼓励创新和冒险,但创新和冒险难免失败,需要让个人破产制度为失败的企业家解套,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而不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2)倒逼金融机构更加完善,避免金融风险

中国已逐渐进入信用经济的时代,“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不再是一句口号,“房奴”、“车奴”、“卡奴”涌现。从2008年到现在,官方统计十年来居民杠杆率翻番达到53.2%。

随着楼市和金融创新的推高,居民的杠杆率和负债率也水涨船高。居民无法偿还债务,往往会孤注一掷继续加杠杆,甚至不惜去借网贷、高利贷,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催收行业乱象频发、暴力催收花式上演,导致不少债务人跳楼自杀、妻离子散。

超前消费观念的盛行与消费经济的快速崛起,导致高负债持续。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金融机构更加完善,避免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3)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

早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就强调,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院的考量的是“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03个人破产,就不用还钱了?

“既然这么好,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欠债,然后申请破产保护,钱就不用还了?”

当然不行!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条件的部分豁免!

(1)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作出破产申请,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才可以申请破产。

(2)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存在作伪证、不遵守破产法庭法令、非法转移财产等情况,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就会被拒绝。

(3)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即便是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有权撤销已经下令的破产许可,被取消的债务,又会重新原数打回到债务人头上。

(4)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监督期。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破产清算机构会对债务人严格监控,所有财产都要报备,破产人只能保持最低生活标准。一旦发现能变卖的资产,想转移连门都没有!随时都要变卖还债。也就是说,在仅仅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情况下,逼着他还债。

而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因此,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法律规定的监督期后,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5)还有些债,即便是申请破产了,你也不得不还。这类债包括,欠政府的钱,例如欠税,政府所发的学生教育贷款,还有因为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务损失,比如酒后驾驶而造成他人死亡或伤残等。


个人破产就是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年或者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比如:香港钟镇涛。

以美国为例,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将被拍卖用于还债,包括房屋、车辆等全部财产,不得隐瞒。且在破产后3到5年内的收入要受到严格监管,只有少部分可以自己使用,大部分要交给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记录会在破产人的信用记录上保持至少10年,此期间破产人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禁止任何高消费。比如:美国历史总统林肯。

针对大家的顾虑,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对此也专门回应:“个人破产制度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04个人破产的实施还需要什么?

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目前推行个人破产立法已有初步技术条件: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成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数据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征信系统,基本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已从当初的20家银行发展为3800多家银行,联网部门由商业银行扩展到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从仅能查询银行存款一类信息,发展到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


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体系、社会信用制度、破产名录等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尚不健全,有可能会发生部分债务人恶意欠债(例如消费、举债)后,采取个人破产的方式进一步逃避债务。

因此,要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应当搭配相应的信用制度、公开制度、第三方监督机制等多个配套措施的实施,这涉及到公众、立法、执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这些内容基本完善了,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深入推进。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很难,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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