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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真假公章”的法律效力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20 浏览量:0

本周办理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商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当事人三套房,其中一套房当事人收房时发现该房已于此前出售给案外人,且正在被法院查封拍卖。当事人遂质询房地产开发商要求处理此事,开放商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后又直接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约人无权代理,所盖公章为私刻公章为由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无奈诉至法院。


关于本案,应厘清几个问题。

 

合同上盖的是假章合同就一定无效么?


不会,分以下两种情况来看

 

一、签约人有代理权限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可看出,最高院确定的裁判精神是合同有效无效重点不在审查合同上加盖的是真章假章,而在于审查签约人有无代理权限,如果签约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公章是否为真实的并不影响签约人代理的公司依协议约定承担合同责任。

 

二、签约人无代理权限

 

在签约人无代理权限是否合同就一定无效呢?不是的,此时要着重考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订的合同。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即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3. 有权利外观。这种外部现象一般有四种:

 

第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的授权不明,使相对人误认为代理人并未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未获知代理人代理权已经终止。

 

第三,被代理人曾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授予代理权,但是实际上并未授予,而相对人以为被代理人已经授权而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持有可证明其有代理权的文件或者印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

 

三、关于对“真假公章”举证责任的分配

 

同样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假公章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是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方式进行举证。公司举证后,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理权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事实,从而主张根据相关认定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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