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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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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至于本罪的对象,虽然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金钱,但由于也存在以实物形式参与集资的可能,而且刑法并未明确限定本罪的对象为金钱,所以不宜将金钱之外的财物排除于本罪的对象范围。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实行了非法集资行为,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践中意见的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会员证(会员卡、优惠卡)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债务凭证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签订商品销售等经济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将物业、地产等份化,出让其处置权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开发果园或庄园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传销的方式非法集资;采用秘密串联的方式非法集资;采用民间“会”“社”形式非法集资;以地下银行、地下钱庄形式非法集资。第二,行为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使用了诈骗方法。所谓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具体到非法集资中所使用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第三,行为人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较大。这里应当注意,不应将刑法对本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理解为行为人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因为刑法设立本罪的宗旨在于惩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实行的骗取集资款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非法集资行为。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规定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为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为50万元。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根据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本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

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作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两者都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后者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第三,犯

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后者则不具有这种目的。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所在。

(2)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本罪与后两罪都是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秩序。第二,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后两罪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后两罪界限的关键。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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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长伦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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