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客观行为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销售,既包括批发和零售,也包括为自己销售和代他人销售,还包括指使、雇用他人为自己销售和受他人指使、雇用而进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
(2)行为结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加以销售。如果行为人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明知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主观方面的“明知”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明知”: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④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并且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与情节,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明知: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批发、零售价格以及该注册商标的品牌知名度。如果批发、零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该注册商标又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就应认定行为人有明知。②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知程度。行为人长期从事该种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对该种商品的真假认识程度较高的。例如,行为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就应认定行为人有明知。③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渠道、买卖及交接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方法是否正常。如果进货渠道、买卖及交接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方法极不正常,买卖双方没有正常的往来票据或手续的,就应认定行为人有明知。
(三)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①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后者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②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里的“使用”,包括在生产领域使用,也包括在销售领域使用。行为人生产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又销售该种商品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因为这里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的实际内容。后者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只发生在销售领域,不能发生在生产领域。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已经被他人印刷、招贴或附加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在销售某种商品的时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该种商品上印刷、招贴、附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人销售这类商品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论处。
(四)处罚
《刑法》第214、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