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妻子名字,妻子有权卖此房吗?
房产证登记妻子名字,妻子有权卖此房吗?
——徐国春律师
武氏与潘氏是夫妻,结婚时,为了讨老婆开心,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潘氏的名字。几年后邻居媒婆王氏起诉潘氏和武氏,要求将该产权房过户至王氏名下。王氏称:去年她与潘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氏出资300万购买潘氏所有的产权房一套,且已付款230万,余款等过户时当日支付;双方签约后,潘氏将该房的钥匙交付给王氏。因双方是亲属,故王氏一直没有要求潘氏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现在王氏想把此房出售,便要求潘氏与她共同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被潘氏拒绝,无奈之下,王氏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潘氏称:当时武氏经商,经常出差在外,于是感情出现问题,潘氏打算离婚;经朋友建议,为了让离婚时武氏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这套产权房,所以就与王氏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而且王氏未付过房款。另一个被告武氏则称:对此房买卖一事完全不知情,是潘氏背着他擅自出卖的,该产权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潘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评析:遵循民法的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氏与潘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潘氏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了,这表明她是认可合同的内容。故潘氏说是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是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至于房款问题,潘氏没有证据说明房款未付,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也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武氏认为其对房屋买卖一事毫不知情的说法,由于武氏与潘氏是夫妻关系,善意第三人王氏有理由相信潘氏的卖房行为是武氏的意愿,这个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存在无效的事由,故买卖行为有效。
最终判定房屋归王氏所有。
此事看似诡异
实则符合法理
武郎心中有意
金莲步步紧逼
且记表见代理
否定一事无知
可叹巢飞梦异
了却红尘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