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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世留房产,双亲为遗而争权

来源:徐国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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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底松律

法律速递

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按照以下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事情原委

毛先生和朱女士夫妻二人感情向来不和,经常因为小事闹得不可开胶。2007年二人唯一的女儿毛毛考上了大学,毛先生和朱女士放下了心中的担子,选择了离婚。毛毛判给了母亲,毛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2011年毛毛大学毕业,从事保险工作,由于工作出色,单位破格分给她一套房子。不料2015年,毛毛积劳成疾身染重病,虽经治疗但还是撒手而去。料理完后事,毛先生发现在毛毛生病期间,朱女士把该房子出售,说是为了给毛毛筹集医药费,便索要其中的1/3房款。朱女士说:“你作为父亲从来没尽到人父应尽的责任,还有脸要房产”,不同意给他部分遗产。毛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部分遗产。

律师析法

本案中,毛毛的产权房在母亲出售后所得的钱款,扣除其生前医疗费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其遗产,在被继承人毛毛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此案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毛毛是单身一人,所以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考虑到其母亲在毛毛生前对其照顾较多,对毛毛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分配遗产时,可以对朱女士多分一些。而毛先生说想要1/3的遗产,合乎法理,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毛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小贴士

知识延伸  转继承vs代为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

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人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转继承引申出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会发生其继承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则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转继承中可发生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应继份则均归代位人,不发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问题。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配偶可主张分割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未开始分割的,配偶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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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国春
  • 执业律所:上海市海燕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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