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权过户纠纷
案 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速递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两个规定是指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是出卖人的话,除交付外,还要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转移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就是(协助)转让登记。
案情经过
上海A电影管理站、上海B房产公司与丁先生于签订《关于某电影院改造工程的协议书》,其中约定:“B房产公司无偿为A电影管理站提供水、电和路等配套的七套民用住宅。”A电影管理站后依内部分房程序将前述七套房屋中的一套出售给丁先生,丁先生当时系该电影院员工。丁先生为此支付购房款41,200元,并于涉案房屋建好后入住使用。然而由于上海B房产公司自2000年起一直处于不营业状态,因此A、B两公司迄今未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致使该房屋仍旧登记在B房产公司名下。
为此丁先生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2.判令A、B两公司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律师析理
A、B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其中约定B房产公司向A电影管理站无偿提供七套民用住宅的产权,因此B房产公司理应协助办理相应过户手续。而作为前述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人,A电影管理站按照内部分房程序向其员工出售涉案房屋,实际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在丁先生依约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后,A电影管理站理应及时协助办理相应过户手续。现由于A电影管理站未能及时全面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而这又与B房产公司未能向A电影管理站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直接关联,且涉案房产仍旧登记在A房产公司名下,为此丁先生诉请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并要求A、B两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切合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A、B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丁先生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