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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嫖”的行为定性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量:0

按照“话术”、发送性感暴露美女视频诱导客户,让客户误以为可以提供色情服务从而到店消费。客户到店后,由管家与营销人员、技师相互配合,通过坐大腿、抚摸、勾肩搭背等肢体接触进行暗示,使客户误以为充值成为会员后可享受色情服务。然而,客户交纳费用后,仅仅享受了技师提供的普通按摩服务。该类情形,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通过暗示方式,以性服务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故意明显,主观目的就是诱骗被害人,使其误以为会所提供性服务而充值、消费,从而诈骗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另外,以招嫖方式吸引嫖客消费,收款后不实际提供性服务,并暗示可提供更加刺激的性服务来诱使嫖客继续充值但始终未提供性服务的,构成诈骗罪,嫖客意图嫖娼的违法目的不是行为人出罪的理由。在诱嫖过程中,当个别嫖客发现被骗以要报警等方式进行威胁后,才向其提供性服务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立案追诉条件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在两种犯罪行为交织的情况下,行为人存在两种犯罪故意,侵犯两个客体,构成数罪,应进行数罪并罚,但组织卖淫获得的嫖资不计入诈骗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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