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长沙律师 > 郭庆梓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借贷纠纷案件要素解析

非原创(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钱某某与朱某合伙设立期货账户、最终交易亏损等事实清楚,本案应为期货交易纠纷,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钱某某没有XXXXX@sina.com这一电子邮箱账户,朱某所提交的双方往来邮件系属伪造,原判决仅依据虚假证据中附带了钱某某过期作废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得出电子邮件是钱某某发送的结论,进而认定朱某与钱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朱某陈述意见称:朱某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了与电子邮箱XXXXX@sina.com之间往来的邮件,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电子邮箱由钱某某注册所有并使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及优势证据,足以证明朱某与钱某某之间成立借贷合同法律关系。钱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其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恰当,请求依法驳回钱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本案应当围绕钱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朱某为证明其与钱某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两组证据。一组证据是由电子邮箱XXXXX@sina.com发出的若干封电子邮件,用以证明根据发件人的请求,并经朱某同意,期货交易账户内余额48万元已经转为个人借款,且双方对借款期限的延长等事宜进行了多次商讨。上述邮件内容能够确定双方已经就借款数额、利息计算、借款期限等事项形成合意。另一组证据为2015年8月23日由电子邮箱XXXXX@sina.com发送且附有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的邮件,以及双方之间自2013年起就期货交易、资金代管、朱某回国安排等事宜进行沟通并据以签署协议的多封往来邮件,用以证明该电子邮箱的使用人及相关邮件的发件人为钱某某。原判决依据上述证据,认为双方就期货交易通过电子邮件这一非即时通讯方式进行联系以共同操作符合常理,并作出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钱某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钱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原判决未采信钱某某关于其与朱某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并无不当。钱某某另主张朱某系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其身份证件且其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钱某某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钱某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8-9036-13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