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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给子女更改姓氏?

非原创(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2-11-0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杜某协议离婚后,长子杜某甲(6周岁)归杜某抚养,次子杜某乙(3周岁)归陈某抚养。陈某将杜某乙由姓杜改为姓陈,男方得知后,以此为由中断支付抚养费,并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某日,杜某以奶奶过生日为由将杜某乙接回家中,并拒绝陈某将孩子带回。2022年初,陈某在家人陪同下到邵武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

        调解员就杜家关注的“改姓”问题作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责令恢复被变更的子女姓氏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父或母一方擅自变更,而非经过协商;第二,子女姓氏被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非父或母自己的姓氏;第三,因变更姓氏引起了纠纷,而非另一方认可或默认。本起纠纷中,陈某未经杜某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氏的行为确有不当,但改为母姓,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即使要将孩子的姓氏改回,也应通过合法程序,不能强留孩子、拒绝支付抚养费。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次子一直随女方生活,且生活条件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综合纠纷相关情况及对陈某抚养情况的了解,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原则上应当尊重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同时,考虑到幼儿对母亲心理上的依赖,以改姓为由强制要求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杜父和杜某渐渐打开了心结。

        调解员随后对陈某展开调解,指出子女出生时登记的姓名,一般应视为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父母虽然离婚,但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属双方亲权的范畴,更改子女姓名也应达成合意,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缺少沟通和换位思考所致,如果在做出改姓这一行为之前,双方能开诚布公地把彼此的想法说清楚,就可能避免这一纠纷。希望双方今后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确实处理不了,可以找调解组织帮忙,不要再因为误会让矛盾越积越深。听完调解员的劝说,陈某表示,愿意就改姓一事给杜某及其家人造成的情感伤害道歉,同时,因自家经济条件优越,能够满足次子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她愿意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至此,双方调解意见达成一致。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不再为杜某乙改名为陈某乙的问题发生纠纷,待陈某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是否改回姓杜,尊重本人真实意愿,双方不得恶意阻拦。

2.陈某乙随母生活。

3.2022年度抚养费仍为2.4万元,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周内支付到位。

4.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500元,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杜某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8万元抚养费给陈某。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当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姓氏变更权建议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并行使。本案中,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释明子女姓名、抚养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及时将关注焦点回归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再次对孩子造成伤害。调解的过程也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机会,为其今后的沟通搭建了“桥梁”,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双方因沟通不畅再次发生纠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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