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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来源:姜世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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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姜世鹏律师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问:纳税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答:可以延期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 号),纳税人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纳税人可按规定 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纳税人逾期申报的,是否会影响企业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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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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