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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涉嫌的犯罪中,员工行为的认定(一)

来源:仁卓商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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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接到很多关于公司涉嫌犯罪,员工也被刑事拘留的咨询和委托,其中一部分员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有一部分员工被逮捕甚至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到底是如何认定员工的行为,笔者结合最近亲办案例,以诈骗罪为例(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涉嫌罪名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出以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且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从主观方面来讲,公司员工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性?

首先,涉嫌犯罪的公司员工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员工均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朋友介绍、58同城、智联招聘等)进入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依法购买社保,按照公司的指示和安排完成工作,这些员工都是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那么对于此类员工,笔者认为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的,其获取的不过是提供劳动后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

其次,另一部分职位相对较高的员工,其可能会了解到公司的商业架构、营运模式,是能够判断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那么该类员工在知道或者怀疑公司经营模式可能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司继续工作,他们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来看,有些职位是无法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比如前台接待、美工、业务人员、人事等,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一些职位比如财务、总经理、技术、讲师等,工作内容就是工作的营运方向,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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