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最近在为顾问单位处理法律事务的时候发现,很多公司的老总、行政人事专员,甚至是公司的专职法务人员,都混淆了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以致于在发生公司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和追偿,导致了公司的巨大损失,同时也使得公司内部管理的公信力极度下降,外部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鉴于此,本人撰写此文,旨在为正在服务的法律服务顾问单位解惑,同时也望为普法工作尽绵薄之力。
要弄清楚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首先得明白它们的概念以及法律的适用,既而在实践中进行法律操作和设计。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俗称董监高),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我们来看下《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的原文:“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的得出三个信息:一是竞业禁止针对的对象系公司董监高,二是竞业禁止适用的法律为《公司法》,三是竞业禁止的义务系《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备注:广义的竞业禁止包含的内容较多,除了《公司法》外,还有《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都有所涉及,本文仅涉及《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
了解清楚什么是竞业禁止后,接来下我们看看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原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得出了以下几个信息:一是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才生效;二是限制的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是用人单位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四是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如下:
其一、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依约定生效,也不依约定解除;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而生效。
其二、竞业禁止针对的禁止对象是公司的董监高,普通员工不是禁止的对象;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公司的董监高,也可以包括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和资源的其他员工。
其三、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的在职人员,且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公司的离职人员,期限为离职的2年内。
其四、公司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依法而定;而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在职期间没有支付保密费的法定义务。
以上四点,即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最主要的区别,上述区别也决定了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侧重点和设计方案。
干货分享
在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后,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以下列举部分和本文有关的最常见的法律咨询和解决的法律措施:
问:我们公司有些特别重要岗位的员工,接触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和重要资源,怎么才能最大限度的进行限制呢?
答:同时进行竞业禁止的适用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问:我们公司有员工掌握了重要资源,但是他不是公司股东,如何保证在工作期间不利用公司资源开展与公司相竞争的同类业务呢?
答:简单,让员工成为公司高管就好。
问:是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进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答:不是,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作为被限制的对象,因此,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比较重要。
问:公司的隐名股东是否适用竞业禁止?
答:适用。只要符合《公司法》股东的条件就可以直接适用。
问:合伙企业的股东能否成为竞业禁止的对象?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但是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适用。
问: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生效吗?
答:不生效。
……
最后,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落地还有一些细节,比如竞业限制金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可以约定多少?等,我们下次再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