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
新颁布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第三编合同编,在融合和包含之前《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做了部分的调整,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发生了变化。现就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变化,做以下认识和解读。
一、《民法典》保留了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规定,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以及五百六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诉讼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诉求的基础和依据仍然是法院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需要由主张方在诉讼中进行明确。
二、《民法典》在五百六十四条中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2款规定的3个月。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关于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比如合同履行的情况、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此条规定更加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合同解除的条件或事由,应当及时提出并主张解除,否则可能给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做了明确的约定(详见五百六十五条)。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除仅规定了“通知对方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通知如何来解除,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解除权人没有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而法院的处理方式往往也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解除或不解除。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解除合同,从而让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