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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调动劳动者的职位?

来源:仁卓商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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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本单位内具有劳动管理的自治权,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调动劳动者的职位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随意调动劳动者的职位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自治权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因此,对工作内容(即岗位)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对合同的变更是需要合同双方一直方可进行的。

综上,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岗位,而是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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