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刘艳敏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

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了还能反悔吗

来源:刘艳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人浏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判断事故发生与损害后果之因果关系的重要文书依据,需要根据相关的交通法规及规章作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一般会选择协商处理。在公安作出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送达。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了还能反悔吗?小编下面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后还能反悔吗

  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勘查后,划分了责任,并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认定书后,觉得还有新的证据,证明责任划分的不合理,就可以直接找交警队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的,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划分责任。最后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如果过了期限那么只有等到对方起诉的时候,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鉴于你有保险,可以要求交警通知你的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的,至于你垫付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对医疗费部分的赔偿只针对医保以内的药品,其他的则不报销。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领取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向负责你们这个事故的交警索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双方到场吗

  不需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了还能反悔吗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也是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如果当事人签字后对于认定书责任判定有异议的可以反悔,但是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复核。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我


以上内容由刘艳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艳敏律师咨询。
刘艳敏律师
刘艳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1343人好评:1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5号2门1-3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艳敏
  • 执业律所: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7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5号2门1-3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