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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非原创(高太领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量:0

案号:(2020)沪01刑终705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太领,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原审判决认定:201979号,被告人木某,四下无人之际,采用自背后伸手摸胸的方式,对,前来学习书法的革某实行猥亵。

辩护观点:

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上诉人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定罪量刑均无不当。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时间: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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