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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的二审辩护意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量:0

2019年6月15日岳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处6年6个月,二审期间更换本律师后,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及时调整一审律师的辩护思路,由无罪辩护改为罪轻辩护,并建议当事人认罪伏法。二审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关于上诉人岳某强奸罪的二审辩护意见

 

受上诉人岳某的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太领律师担任上诉人岳某二审期间的辩护人,鉴于上诉人岳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辩护人发表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经历,在其他同伴卢某、黄某某没有一同跟随的情况下,在晚上单独跟随上诉人岳某回家吃饭,应属于受害人自陷危险境地。同时受害人也自认(见一审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五行)白天跟上诉人讲过自己缺钱、想要贷款、借钱,证人卢某也证实受害人说过岳某帮她搞钱了,且看见在一起游玩时双方手拉手(见一审判决书第五页证人卢某证言),明显有亲密的行为和动作。在吃饭时受害人得知卢某、黄某某不来了也并没有表现出立即离开的意愿或紧张的状态,吃完饭上诉人岳某洗碗时,被害人也没有走的意思,客观上造成上诉人岳某误解受害人有半推半就愿意发生关系的想法,而且在发生关系过程中或完事以后,受害人都没有表现出被强奸了而非常痛苦、害怕的情形,还从容的洗个澡之后离开,因此受害人在强奸事情的发生上存在过错。

根据2017年5月4日颁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下称省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上诉人岳某强奸次数属于一次。上诉人岳某系基于一个强奸故意,实行一次强奸行为,为一个强奸罪,属于强奸一次。针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受害人,上诉人岳某也供述其始终趴在受害人身上,而且身体接触中几乎都没有离开过,仅射一次精,其第二次插入,利用的是同一个机会,属于接续行为,不能单纯将性器官插入受害人体内的次数计算强奸的次数。刑法中描述的一次,应当是以独立成为一个犯罪为前提。一次强奸完毕以后,事后对同一被害人再次产生强奸故意且又实行一次强奸行为的,才能认定为两次。认定上诉人岳某两次强奸行为不符合“犯意产生、预备行为、着手实施、既遂”的犯罪构成。

三、上诉人岳某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始终坦白交代,并没有否认过犯罪事实。上诉人岳某在第一次供述中就主动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且也承认身上的伤是受害人掐、咬造成的,只是误解受害人是自愿的。因上诉人岳某的坦白交代,对案件的快速侦破、定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省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4条中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3)款规定: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上诉人岳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岳某时,岳某表示因其不懂法,并受同监室其他人误导,以及一审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影响,上诉人岳某一审期间没有认罪,现已经非常后悔并明确表示愿意自愿认罪伏法。

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省细则第三部分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上诉人岳某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刑事谅解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时,岳某还明确表示通过辩护律师委托其家人向受害人道歉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希望得到刑事谅解。在家属的全面配合下,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刑事谅解。

根据省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40%。第20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上诉人岳某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上诉人岳某犯罪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后,经过反思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自愿伏法。

七、对比当地地区近些年同类型情节相似的一审案件,以强奸罪判处上诉人岳某6年6个月,量刑明显过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曾规定过: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及省细则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三)强奸罪相关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不存在强奸多人多次以及受害人受伤等的法定加重情节。

 

    八、本案上诉人岳某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强奸案件,情节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小。

    九、量刑细化建议

  

强奸罪

折合刑期(月)

具有的量刑情节及应当减刑幅度

可以考虑最终确定量刑幅度

 

强奸一人(3~5年)

 

 

36-60

坦白10%~20%

 

 

 

3年或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自愿认罪认罚10%

积极赔偿得到谅解20%~30%

受害人有过错10%~20%

无前科劣迹5%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诉人岳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有坦白情节、得到受害人谅解、受害人存在过错、属于初犯偶犯,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减轻处罚,判处其缓刑。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律师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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