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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原告,我们该如何举证?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7 浏览量:0

        我们知道,在诉讼中原告是筑墙,被告是拆墙,所以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比较高,难度也相对较大,原告到底要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我结合办理的案子来说明一下。
       比如要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除了聊天记录本身,原告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主体身份,也就是实名认证的信息,如果彼此有过交易(红包、转账都可以),可以直接把微信的转账流水拉出来,上面会有对方的实名认证信息,如果没有,那需要法院调查令调取实名认证信息,如果证明不了,且对方不认可,那就存在较大的风险,法官有不予采纳的可能。
       另外很多案子中交付凭证也是比较重要的证据。比如我们团队之前办理的车辆租赁案件,我们是出租车辆一方(原告),对方是承租车辆一方(被告),这个案子是公告案件,对方没有来,所以在证据的核实上面非常严格。但是因为我方的当事人在交付车辆的时候并没有交接清单,也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这导致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来向法庭证明车辆已经实际交付。
       我们跑了很多机构,公安、交警队、物业等,但是因为时间比较久,所以车辆交付的相关录像也很难再调取,再加上被告租赁后是把车子给他人使用,所以想取证到被告正在使用车辆的证据也非常困难。后面我们问了原告的一些朋友,找到了一份间接证据:证人证言。原被告的两位共同朋友可以证实被告曾经到其住所借钱,当时开的就是原告家的车辆,这也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确实已经交付给了被告。
       总的来说,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一定要充分,特别是公告或者缺席判的案件,即使法官相信你所述的都是事实,但是因为无法向被告核实,法官还是要求原告提供非常充实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以尽可能减少法官裁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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