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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你知道吗?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量:0

股权代持一直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最近正在办理一个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简单和大家分享一下。

本案原告是隐名大股东,因自身原因不方便持有股权,所以由好友帮忙代持了一部分股权,双方代持协议约定的非常清楚,所有的款项都是由原告进行出资,对方仅仅帮忙代持,不参与管理、不参与表决,到期后配合工商变更返还股权。


但是双方约定的代持期限已到,对方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但是诉讼过程比较繁琐。


首先,该案件涉及诉讼参与人较多。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如果原告需要显名,需要公司及所有股东参与诉讼,并且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完成隐名到显名的变更。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否认代持协议中签字的真实性,申请法院进行笔记鉴定,导致案件进度缓慢。


再次,由于两方之间的往来转账款较多,对方提供了较多的银行转账记录,表示转账的款项实际是股权出资,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是在收到款项后代替其支付了股权出资,将案件复杂化,前后经历四次开庭。


可以看到,本案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也约定的十分清楚,但是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很多其他因素,也变得十分复杂。


除此之外,如果显名股东基于他的外观登记效力,处分了隐名股东的股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这也是采用股权持股方式存在法律风险。总结下来,建议大家谨慎选用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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