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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第一天死亡,保险未来得及缴纳,可否要求社保中心赔偿?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0

2019年5月15日,王XX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XX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

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XX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X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9年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口头申请王XX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XX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XX的视同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

总结:建议公司进行【工伤保险预备案】,在社保空窗期入职的新员工,因空窗期企业无法办理缴存社保业务,企业可以在职工入职的当天,在社保微信公众号上为新员工申请“工伤保险预备案”手续,待开网当月必须缴存社保。这样,只要是申请了预备案手续,待开网时实缴了保险,从预备案当天的工伤事故,均可以支付。社保部门不能能因空窗期,企业无法办理缴纳社保业务,而把风险转嫁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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