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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几个要点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0

1、本条规定的“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


 3、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无法保证未签名的页面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保证这些页面上的内容没有被伪造或被篡改,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指遗嘱应该全部无效,而是没有签名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当然,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4、部分内容为传统手写字迹,部分内容为打印字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是涉及打印部分,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打印部分应认定无效。如果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遗嘱应属无效。如果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的两个部分,内容各自相互独立,则需要审查手写部分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则分别按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进行处理。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的,则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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