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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秀”变“卖家秀”?买家告赢卖家

非原创(“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0



消费者上网买了东西,拍了买家秀发到网店带图点评或者发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似乎是成了日常不过,你可要留个心眼,精心的图很有可能被他人盗用后用于商业宣传。


325日,某法院宣判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一家淘宝天猫旗舰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作为网店广告宣传,被判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2019年年初,戴女士在淘宝天猫一家销售玩具、服装的旗舰店购买了一辆儿童三轮脚踏车给4岁的女儿琳琳(化名)。可没过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这家店铺中看到琳琳骑着脚踏车的照片,随即告诉戴女士。

根据戴女士回忆,这张照片是她自己拍的,然后发了朋友圈还是微博自己都不记得了。但是不知道怎么的,这张照片就被卖家擅自用到网店宣传儿童三轮脚踏车,而且使用了琳琳照片打广告的儿童三轮脚踏车月销量接近700件。

女儿的照片未经同意就被用于网店宣传,戴女士与店铺协商未果,便委托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910月,戴女士作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将网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涉案的网店未应诉答辩,目前,这家淘宝天猫网店已经下架了上述宣传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网店未经过琳琳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琳琳的肖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权,琳琳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以其肖像制作的照片、画像、雕像、视频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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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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