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在办理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常常需要社区提供各种证明。为此,我们专门收集了重庆市内社区证明事项清单,以方便大家。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提供 |
证明用途 |
依据 |
备注 |
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2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法》第五条。 2.《民政部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3 |
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调核实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明。 |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调核实 |
5 |
住所(营业场所)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营业住所(营业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7 |
婚育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9 |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的的通知》第四条 |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
10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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