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麒律师

张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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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明创造能减刑吗?

来源:张鑫麒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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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咨询我,他判了缓,在考验期间,有个发明创造,能否减刑?就这一问题,笔者做了简要分析。

一、 缓刑考验期减刑有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由此可知,针对缓刑人员,以不减刑为原则,以减刑为例外。而减刑也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属于重大立功,而一般立功不支持。这是先决条件,也是肯定性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剩余缓刑考验期限制。如果剩余考验期低于限制要求,则依然不能减刑。这相当于是否定性条件。

二、发明创造属不属于重大立功?

     结合前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是重大立功。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定义“发明创造”,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之规定,即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发明创造”是否以“重大”为前提具有分歧。其争议焦点是“外观设计属不属于刑法中的发明创造”。这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派。本文对此不做过多讨论。笔者只是基于有利于罪犯改造和事后弥补等角度出发,赞成肯定说。具体的将在其他文章中讨论分析,或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

      三、缓刑考验期减刑效果如何?

      同样结合前述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减刑效果可以归纳为“两减一限”。“两减”就是指刑期和缓刑考验期两个同时缩减。一限就是不得少于最低缓刑考验期。这个和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是一致的。

 四、结语

       一言以蔽之,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明创造依然有减刑的机会。这就是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之一,毕竟每个罪犯都有可能成为霍桑小说《红字》里的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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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鑫麒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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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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