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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房屋漏水,业主自己维修,物业应当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3 浏览量:0

房屋漏雨成了困扰部分居民的烦心事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房屋修缮承担责任?

  业主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维权?

  让我们看看沈女士是如何做的!

  基本案情

  沈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建筑顶层。2015年,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连续多场暴雨后,沈女士家中的客厅内出现屋顶漏雨情况。沈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对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派人到现场查看,却一直未安排维修。为了不影响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就维修费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担原告的房屋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合同履约多年,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维修的义务,因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负担原告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

  关于原告自行维修房屋的支出是否合理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实存在,被告物业公司也认可,虽然原告自行雇佣专业维修人员且未与维修人员签订维修合同,但实际维修是出于居住安全之必要,也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支出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首先,被告认可物业公司也曾多次雇佣原告此次所雇佣的维修人员对该小区建筑进行修缮。其次,原告的实际支出有相应支付记录,被告物业公司虽然辩称原告维修费用过高,但也认可维修事实确实存在。此外,原告在维修时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被告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时间,并且告知被告可派员现场监督查看,但被告物业公司并未派员参与该维修,应当视为被告自行放弃了参与维修的过程,原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义务,被告并未尽到妥善维修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6000元顺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原告沈女士维修费用6000元。

  法官提示

  房屋漏雨是群众在居住中的多发问题,本案中原告沈女士的妥善处理,既确保了房屋得到及时修缮,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发现漏水后及时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及时报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的义务,业主也负有通知和协助的义务。一旦发现房屋漏水,业主应当第一时间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家中进行检修时,我们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二是在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缮房屋时,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房屋漏水后,在物业公司拒绝维修或者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业主也不能放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是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为了不影响居住,业主可以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三是在维修过程中随时沟通,并做好记录。如果选择自行修缮,可以在维修之前提前和物业公司就维修人员的选择进行沟通,听取物业公司的意见,在维修当天通知物业公司可以派员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如因修缮造成了房屋进一步的损坏,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下一步主张权利。

房屋漏雨成了困扰部分居民的烦心事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房屋修缮承担责任?

  业主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维权?

  让我们看看沈女士是如何做的!

  基本案情

  沈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建筑顶层。2015年,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连续多场暴雨后,沈女士家中的客厅内出现屋顶漏雨情况。沈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对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派人到现场查看,却一直未安排维修。为了不影响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就维修费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担原告的房屋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合同履约多年,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维修的义务,因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负担原告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

  关于原告自行维修房屋的支出是否合理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实存在,被告物业公司也认可,虽然原告自行雇佣专业维修人员且未与维修人员签订维修合同,但实际维修是出于居住安全之必要,也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支出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首先,被告认可物业公司也曾多次雇佣原告此次所雇佣的维修人员对该小区建筑进行修缮。其次,原告的实际支出有相应支付记录,被告物业公司虽然辩称原告维修费用过高,但也认可维修事实确实存在。此外,原告在维修时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被告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时间,并且告知被告可派员现场监督查看,但被告物业公司并未派员参与该维修,应当视为被告自行放弃了参与维修的过程,原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义务,被告并未尽到妥善维修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6000元顺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原告沈女士维修费用6000元。

  法官提示

  房屋漏雨是群众在居住中的多发问题,本案中原告沈女士的妥善处理,既确保了房屋得到及时修缮,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发现漏水后及时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及时报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的义务,业主也负有通知和协助的义务。一旦发现房屋漏水,业主应当第一时间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家中进行检修时,我们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二是在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缮房屋时,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房屋漏水后,在物业公司拒绝维修或者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业主也不能放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是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为了不影响居住,业主可以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三是在维修过程中随时沟通,并做好记录。如果选择自行修缮,可以在维修之前提前和物业公司就维修人员的选择进行沟通,听取物业公司的意见,在维修当天通知物业公司可以派员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如因修缮造成了房屋进一步的损坏,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下一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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