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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投保车辆,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18 浏览量:0

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车主常常碍于情面难以拒绝,借用者也鲜有检查车辆是否投保的情况,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双方总是后悔莫及。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高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高某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的实际车主是王某。高某向王某借车,王某碍于情面将车借给了高某。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事实清楚,对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双方亦无异议。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者应根据其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高某是实际车辆驾驶人、借用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王某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高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车主王某,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王某和侵权人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机动车车主应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及时购买相应保险,如确需出借,应严格保证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避免在车辆出现事故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除此之外,车主还应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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