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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非原创(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量:0

问:娄某与朱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租用朱某的店面做快餐生意。今年7月中旬因受洪水侵袭,朱某的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承租人娄某是否可据此提出解除租赁?

  答:可以,因为洪水毁损租赁物系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娄某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问:还有哪些是承租人娄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答: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三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租赁物墙体大面积坠落等危及承租人生命健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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