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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罪名解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2 浏览量:0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1979年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没作规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此作了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将上述规定经修改后纳入刑法。在本条中对本罪罚金刑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原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修改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鉴于化妆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标准》,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的各项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准出厂。生产者对所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无疑是故意。销售者对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的故意也十分清楚。

2.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这里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装饰作用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如护发素、洗发水、护肤霜、美容霜等日用化妆品,也包括染发剂、祛斑霜、脱毛剂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使用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致人毁容,或者严重皮肤损伤的;(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数量大的;(3)虽然没有致人毁容,但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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